土地仲介人宋姓男子在2006年受他人委託,以2億3568萬7000元範圍內購買土地,但實際買賣價格為2億706萬9254元,遭國稅局查犯虛列土地交易價格,補徵2007年度綜合所得稅840萬3978元,並核處1倍金額共計1809萬5688元,他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皆被駁回,結果趁復查期間將資金移轉,涉嫌脫產,22日前來說明遭留置,得知將被管收,因而先行繳納543萬元,餘款申請分期繳納。



行政執行署表示,桃園分署調查發現移送機關早於2000年1月27日即送達繳款書給宋姓男子,當時他即已知道自己有鉅額欠稅,卻利用提起復查展延繳納期間,將他在金融機構帳戶內多筆大額資金移轉,並將騰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市價逾1400萬元股分,以243萬1000元移轉他人,藉此等手段脫產規避日後被強制執行。

桃園分署行政執行官仔細勾稽比對調查相關資金流向,又發現有上述隱匿處分財產情事,符合有履行義務可能,但故意不履行的法定管收情事。

宋男22日前來分署報到,經詢問製作筆錄後,有管收事由與必要,行政執行官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博客來網路書局7項規定,簽發留置通知書留置義務人逕行向法院聲請管收作業。

直到此刻,宋男才驚覺恐有被管收之虞,以欠稅金額龐大無法一次清繳為由,請求先行繳納543萬元,餘款則申請分期繳納,並由第3人提出5筆位於中壢區房地產作為擔保後准許釋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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