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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7-26 10:49

[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]22歲吳女與黃姓夫妻兩人,一起居住在台中市龍井區租屋處,但朝夕想處與黃發生不倫戀,為免被好友(黃妻)發現被說成「背叛」,105年7月竟誣告黃某強姦她,但偵查中檢察官發現有異,吳女坦承是誣告,台中地院依誣告罪判吳女2月徒刑,此罪不得易科罰金,不是入監服刑就是易服社會勞務。

判決書指出,吳女與黃某妻子是姊妹淘,黃某夫妻婚後租屋在龍井區遊園北路,吳女單身一人,就相約住在一起,可見兩姊妹感情濃厚。不過105年7月5日吳女與黃男兩人乾材烈火,凌晨4時許竟在上述屋內未違反雙方意願,發生了不倫性行為。幾日後,11日又相偕到宜蘭羅東旅遊,又在旅館內博客來再次發生性行為。

可是2人一起到宜蘭出遊,已引起黃妻質疑,吳女先發制人,翌日回台中就到烏日分局報案說她被黃某在上時地強姦兩次,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。

可是檢察官越查越奇怪,吳女的反應好像不是被強姦者正常應有的反應,有第一次強姦怎又會一起出遊?且告知黃男可能受3年以上之罪,吳女才坦承誣告,檢察官對黃男不起訴後,又依誣告罪起訴吳女。

法官審酌吳女陷入個人感情糾葛,不願被說背叛好友,竟出此下策,審酌她坦承犯行、現無業,判處有期徒刑2月,此罪不得易科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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